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

  • 發布于:2024-03-18 18:01:34
  • 來源:藍鯨體育

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4年3月18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原司長王登峰貪污、受賄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扣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4670.13萬余元,其中180.49萬余元未遂。

二、受賄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節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擔任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賽事承辦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66.469萬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登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登峰犯數罪,應予并罰。王登峰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貪污犯罪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登峰出生于1965年,籍貫山東省安丘市,曾在北京大學心理學系攻讀本科、碩士、博士,畢業后留校工作,1999年任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2006年,他轉任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司長。

2011年11月,王登峰任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2014年至2019年間,王登峰擔任了第十屆中國足協副主席。

2015年起,王登峰擔任全國青少年校園足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后又于2022年6月擔任中國青少年足球聯賽賽事辦公室副主任。

2022年8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司長王登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2023年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登峰決定逮捕。

2023年3月31日,王登峰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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