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國足協副主席于洪臣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 發布于:2024-03-26 12:01:59
  • 來源:藍鯨體育

3月26日訊 今天,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國足協副主席、中國田徑協會原主席于洪臣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于洪臣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2024年3月26日上午,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田徑協會原主席于洪臣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于洪臣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于洪臣先后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黨委書記、國家體育總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中國田徑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聯賽晉級、職務競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254萬余元,其中350萬元未實際取得。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洪臣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個足球俱樂部在聯賽保級、賽事活動、裁判判罰、球員轉會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破壞足球領域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生態環境,給國家足球事業造成嚴重損害;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鑒于其受賄350萬元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于洪臣一審被控受賄2254萬余元,涉及13家俱樂部以及陳永亮等個人。于洪臣非法收受財物,在公司經營、聯賽晉級、職務競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0年4月至2023年2月,于洪臣受賄54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共計折合人民2254.2158萬元,其中人民幣350萬元尚未實際收受。

于洪臣履歷

2003年,于洪臣所在的處業務被并入競體司,從群體司調入競體司,后擔任競體司二處處長;

2008年奧運會開始前,國家體育總局出于備戰需要,成立08備戰辦公室,于洪臣出任該辦公室副主任,并被從正處級提拔為副局級;

2010年2月,任中國足管中心副主任。

2010年3月26日,任中超公司董事長;

2012年2月10日,任中國足協副主席;

2014年1月,任第十屆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

2015年12月18日,任足協專職執委。

2016年7月18日,2016年里約熱內盧奧運會中國奧運代表團成立,于洪臣名列出征足球項目領隊名單。

2017年7月,任國家體育總局田管中心黨委書記、主任。

2023年1月,任國家體育總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黨委書記,中國田徑協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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