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三百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十年有期起步,最高死刑

  • 發布于:2024-01-29 18:01:23
  • 來源:藍鯨體育

01月29日訊 2024年1月29日,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足球協會原黨委副書記、主席陳戌源受賄一案。

黃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戌源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中國足球協會換屆籌備組組長、中國足球協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投資經營、賽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03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陳戌源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刑法》量刑標準中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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